为持续推进“昆仑2022”“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执法打击工作”等专项行动,,切实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不断加大对辖区的巡逻防护力度,严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
11月3日,郁南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根据线索排查发现该县平台镇某村附近路段果场有人猎捕野生动物,当场抓获1名涉嫌非法狩猎的犯罪嫌疑人覃某,查获鸟类死体22只、松鼠死体1只。经审讯,覃某对其在野外射杀鸟类等野生动物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覃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2月12日,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网民举报云城区荷香路植物园有人打鸟”警情后,迅速召集精干警力对警情研判分析部署核查工作,在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的大力支持协作下,于12月14日抓获违法嫌疑人莫某敏、龚某祥2人,查获弹弓3个。经查,两名违法嫌疑人对自己以食用为目的,利用弹弓射杀小鸟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森林分局已将违法事实材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作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